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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典当行业协会”,简称“新疆典当行业协会”,英译名:XinJiangPawnTradeAssociation(英文缩写:XP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从事典当和相关理论研究的单位和热心典当事业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以典当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协会在加强行业交流、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关系、反映行业要求、维护行业利益、扩大行业影响、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使协会成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自治区经贸委办公大楼9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典当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我区典当行业的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以典当业务有关的宣传、咨询等活动,增进公众对典当业的认识与了解,促进典当事业的发展;

(三)依照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公约及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健全自律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四)认真研究国家对典当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探索典当业为中小投资者和国有中小企业服务的路子,拓宽市场渠道,指导行业发展;

(五)培训典当从业人员,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协调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积极开展我区典当行业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典当行业信息服务与传递,搞好区内外、行业内外间联系,使我区典当业稳定、协调发展;

(八)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须是在典当行业内从事经营、研究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个人会员须是在典当理论研究、典当管理、物品鉴定等方面有一定专长的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实际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表格;

(二)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自动获得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适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审查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的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一)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十二)决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交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审查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如连选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审查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任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支付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必要的办公开支;

(三)业务活动、技术培训以及专业会议开支;

(四)开展行业调查、专题研究及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开支;

(五)外事活动开支;

(六)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和新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民间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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