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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典当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法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典当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承内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务部制发的《典当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制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进行典当的应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拟典当物的所有权证明;典当物为共有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典的证明;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典当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拟典当物清单和产权证明或有处置权的文件;拟典当物的《评估报告》;
(四)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典当合同文本;
(六)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券宗:
(一)该典当合同公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三)承典人、出内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典当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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